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停业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停业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京药监市[2003]75号
发布日期:2003-4-30
执行日期:2003-4-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自从我市报道首例“非典”病人以来,防治“非典”的形势日益严峻,药品销售量成数倍甚至数十倍增长,我市各药品零售企业承担着首都市民的药品供应,面对“非典”疫情带来的压力,紧急调运药品,加班加点,保证供药,对减少市民恐慌心理,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贡献。目前,我市防止“非典”的战役已进入攻坚阶段,药品零售企业发挥关键的作用,为了保证药品供货渠道的畅通,现就药品零售企业在防治“非典”期间申请停业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和负责人要关心店员,在工作中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适当安排店员的休息,保证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在北京市防治“非典”期间,要以大局为重,不得无故擅自停业,以保障市场的药品供应。如确有店员感染等原因需要停业的,需报经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分局局长审批后方可停业。
三、对在防治“非典”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停业的药品零售企业,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请各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药品零售企业,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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