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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含劳服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含劳服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含劳服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劳动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劳[1997]199号

发布日期:1997-8-6

各地、州、市劳动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对集体企业(含劳服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和调控,改进和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建立健全集体企业(含劳服企业)工资增长的自我约束机制,现就集体企业(含劳服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集体企业(含劳服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凡是具备条件的集体企业(含劳服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集体企业(含劳服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根据主管部门对企业年度经营(生产)目标的要求确定。

  集体企业(含劳服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的确定和结算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湘劳[1996]173号和湘劳[1996]4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为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由于国家政策、产品销售价格上涨等非劳因素,使挂钩的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作适当扣除,实行分档计提,分档计提效益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市确定。

  四、继续把资本保值增值率作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重要考核指标。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要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五、各级劳动、地税部门要在认真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同时,帮助和指导企业搞活内部分配,促进全省集体企业和劳服企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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