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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文  号:湘教发[2004]87号

发布日期:2004-11-29

执行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财[2004]3号),加快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现将《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财[20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实施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机构

  工程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省政府成立由主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在省教育厅设立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强组织和领导,做好“工程”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各市(州)、县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在市州、县区教育局设立办事机构,人员由教育、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的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人由教育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各市州县要把“工程”项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计划,建立相应制度,并确保经费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精心组织工程的实施。

  二、工程规划实施的目标

  从2004年起用4年时间,在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下,新建、改扩建一批农村寄宿制学校,争取到2007年使确需寄宿的学生能进入具有基本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建立并逐步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正常运转保障机制。

  三、“工程”资金使用方向

  1、项目学校主要建筑的建设、改造,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

  2、配备课桌椅、学生用床和适量的图书、仪器。

  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同时解决好项目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厕所、运动场所、围墙、勤工俭学场地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四、工程规划实施的原则

  各市州、县要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已批准的实施方案,实事求是地制定本地区工程总体规划,明确建设任务、投入资金数额,并在工程规划实施中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按规定范围实施的原则。凡纳入工程项目的学校必须是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要保留的、单独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学校(含职业初级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2、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建设、人口增长和密度、学龄人口变化的影响等因素,使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布局既能适应当前普及义务教育的需要,又能适应当地基础教育未来发展的需要。在工程项目安排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可能少布新点;异地新建和大面积改扩建的学校,一般应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镇或乡镇,做到交通便利,辐射力强;土建投资应占项目总投资的90%以上,土建资金中中央专款所占比例不低于90%,做到建一所成一所。

  3、坚持统一项目规划,统一资金使用的原则。“工程”应与“义教工程”、“危改工程”、世界银行贷款和原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小学、定点初中等项目相结合,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确需在已实施上述项目的学校安排本工程的,要从严把握建设内容,重点解决寄宿学生生活用房的建设和改造,项目学校确定后,不得变更。对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学校,由市州、县财政安排资金中解决。

  4、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工程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质量标准,项目建设必须做到“经济、实用、安全”,严禁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1、新建和改建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要坚持杜绝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2、新建项目学校选择校址要考虑安全、安静、便利、卫生等因素,避开不良地质等自然灾害地段,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

  3、土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县级工程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议标等方式,确定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4、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具备条件的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项目学校选择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负责人,经过统一培训后出任施工现场监理员。

  5、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工程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6、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土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项目保修单。

  六、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1、工程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分帐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各级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划,并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克扣、挪用工程专款。

  2、工程专项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到乡镇及项目学校,非土建项目资金应按照有关要求,由县级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行政府采购。

  3、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对项目工程要加强审计,每年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工程完工后,要组织专项审计,每个项目在验收前都要提交专题审计报告。

  4、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资金不能顶抵原来用于教育方面的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款资金投入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变相挪用工程资金,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投入

  1、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保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中小学建设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承担工程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中小学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要根据本地的年度建设任务,将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设立中小学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经费改革所确定的取消什么弥补什么的原则,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高于60%,其中用于危房改造部分不低于10%。

  2、各市县对工程建设有关费用的收取,属于行政性收费项目,除按最低限额收取应上交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减免:属事业性或服务性收费项目,给予免收或只收成本费用。

  八、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1、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资金、土建、工程质量等管理办法,确保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2、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与项目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书》,市州、县区要自上而下层层签定责任书,任务到校,责任到人。

  3、市州、县对“工程”实施建立监督机制,一级抓一级,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

  市州每年都要对“工程”实施组织工作检查,并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对每个项目县组织专家,自始至终对该县的“工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县要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工程”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在报刊上公开刊登、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工程”建设的监督。

建设工程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建设工程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工程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工程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建设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