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台政办发[2005]34号
发布日期:2005-5-31
执行日期:2005-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规划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建设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工业服务年”和“项目推进年”活动,解决中小企业近期发展空间问题,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稳定发展,特制订本若干意见。
一、工业企业的建设项目审批,一律进入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流程,提速办理。
二、关于村集体留用地建设标准厂房。
(一)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已办妥农转用手续,但当前无法落实建设用地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明确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二)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工业用地且已办妥农转用手续,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城市景观要求的,除下列城市地段外,可以“长规划、短安排”,由建设业主作出“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拆除”的书面承诺,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许可手续或临时建设许可手续。
(1)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
(2)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内;
(3)近期建设、改造区块内;
(4)现有建成区内;
(5)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敏感地带。
三、关于现有厂区扩建、改建工业厂房。
(一)用地性质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通风、采光等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二)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通风、采光的,除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城市地段外,由建设业主作出“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拆除”的书面承诺,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四、建设业主作出的“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拆除”书面承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一书两证”、房产权证等法定证件上和规划选址通知书上予以注记。
五、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而允许建设的工业厂房,应适当控制层数,一般控制在3层以下。
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商品厂房。商品厂房的土地出让金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享受标准厂房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免50%.
七、加快工业厂房产权证发放。
(一)工业厂房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准证明、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产权登记机关自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产权证。
(二)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提交证件的工业厂房,本着尊重历史、服务工业、促进发展和力求从简、高效、必需的原则,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工业厂房没有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或施工图不完善或未经施工图审查,不能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非危房可使用鉴定意见。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工业厂房,符合本若干意见的,按本意见第八条从轻处罚后,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准证明。
(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违法工业厂房,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从轻处理,补办土地权属证明。
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工业厂房,根据工业厂房的建设时间,按以下规定予以适当处罚。
(1)对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日)以前的违法建设,免予处罚,免缴规费;
(2)对1984年1月6日至1990年3月3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之日)的违法建设,处以5元/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的罚款;
(3)对1990年4月1日至1995年7月25日(台州市政府2号令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违法建设,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
(4)对1995年7月25日至2005年5月1日的违法建设,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
九、本意见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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