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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农业综合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名称为农业特别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并修正全文

温州平阳律师修正农业综合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名称为农业特别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并修正全文

修正「农业综合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名称为「农业特别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授主孝三字第0920007995号

发布日期:2003-12-22

执行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  院授主孝三字第0920007995号函  修正发布  名称及全文1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农业综合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为促进农、渔业发展及增进农民福利,特设置农业特别收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下设农业发展基金、渔业发展基金、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造林基金、渔产平准基金、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及自然生态保育基金七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均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为主管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农业发展基金收入。

三、渔业发展基金收入。

四、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造林基金收入。

六、渔产平准基金收入。

七、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收入。

八、自然生态保育基金收入。

九、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前条各款基金之来源,除第二款至第七款之基金另于各该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规定外,自然生态保育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受赠收入。

二、发行自然保育票之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农业发展基金支出。

二、渔业发展基金支出。

三、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支出。

四、造林基金支出。

五、渔产平准基金支出。

六、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支出。

七、自然生态保育基金支出。

八、管理及总务支出。

九、其它有关支出。

第6条 前条各款基金之用途,除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基金另于各该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规定外,自然生态保育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景观保育、调查、研究、技术开发、改进及经营管理之补助支出。

二、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保护及改善之补助支出。

三、为维护生态资源致私人土地财物受损之补偿支出。

四、自然生态保育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导活动之补助支出。

五、国际自然生态保育技术合作及参加国际保育活动之捐助或补助支出。

六、民间团体及个人参与自然生态资源维护之协助或奖励支出。

七、其它有关自然生态保育事项之补助支出。

第7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农业特别收入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农委会派员兼任之;其余委员,由行政院秘书处、行政院主计处、中央银行、财政部、经济部、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各派一人,农委会派四人兼任之。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机关(单位)派员列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派委员一人代理。

第8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农委会派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农委会派员兼任之。

第9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关于下设各基金报农委会重大业务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五、关于下设各基金间财务调度之核定或核转。

六、关于下设各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核转。

七、关于下设各基金之监督、考核。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10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12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4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15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