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湖政办发[2003]85号
发布日期:2003-9-25
执行日期:2003-9-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保覆盖面,市政府决定,今年将市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市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
二、实施时间
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2004年1月1日以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
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8号)、《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90号)执行。
四、有关政策规定
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市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在职和退休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大病统筹的年限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凡2004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大病统筹的年限不再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要求
市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督促所属非全额事业单位按时参保。同时,要认真宣传政策,做好参保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进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医疗保险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医疗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医疗保险律师业务涉及医疗保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保险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医疗保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医疗保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