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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温州平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2]民他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92-6-5

执行日期:1992-6-5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民申〔1991〕12号《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出典人谢元福、王琪1982年要求回赎出典房屋,第一、二审法院考虑到承典人黄生彦(黄长明之父)住房困难,在解除双方房屋典当关系的同时,判决双方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照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1979年2月2日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的精神并不抵触。此后,因黄家长期拖欠房租,将临街房屋改建为商业用房并转租他人,第一、二审法院又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亦无不当。而第二审法院后来在原承典人黄生彦已经死亡,黄长明有房居住的情况下,再审改判不许谢元福、王琪回赎临街房屋欠妥。因此,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撤销第二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第一、二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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