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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高雄市政府公共艺术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温州平阳律师制定高雄市政府公共艺术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制定「高雄市政府公共艺术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府文四字第0930000447号

发布日期:2004-1-8

执行日期:2004-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文四字第0930000447号令制定公布全文10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公共艺术,依高雄市办理公共艺术自治条例,设置高雄市公共艺术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为收支保管及应用,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基金为特种基金,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主管机关,编制附属单位预算。

第3条 本基金之资金来源如下:

一、依高雄市办理公共艺术自治条例第七条规定提拨之经费。

二、本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三、中央补助之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执行本市公共艺术计画之支出。

二、本市公共艺术之推广、奖励、补助与管理维护等支出。

三、其它有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应纳入市库集中支付并设立专户储存、循环运用。

第6条 本基金设置管理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基金之年度经费运用计画及计画执行报告之审议。

二、本基金之保管及动支事项。

三、本基金之预算、决算及会计报告。

四、其它有关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事项。

第7条 委员会置住任委员一人,由本局局长担任,置委员十二人至十八人,由主任委员遴聘之,任期一年,期满得连聘(派)之。

委员会置干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局相关业务人员兼任。

第8条 委员会每六个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召集之。

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议之决议,应经过半数委员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其决议事项,应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办理之。

第9条 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10条 本基金有关年度预算之编制、执行、决算之编造及会计事务之处理,悉依相关法令办理。

第11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应留存基金。

第12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市库。

第13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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