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汇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汇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12-26
执行日期:2006-12-26
生效日期:1900-1-1
谭昕、孙春凤、孙淼根、李菁、王永义: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汇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汇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
二、上海汇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谭昕(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132222)、孙春凤(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310934)、孙淼根(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240808)、李菁(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240815)、王永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000120133)。
三、上海汇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谭昕;办公场所为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815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
四、上海汇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