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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温州平阳律师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沪医保[2003]150号

发布日期:2003-9-29

执行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文件精神,实现《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接轨,经市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险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使用《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分为甲类、乙类,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即参照《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规定支付)。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三、全血(包括成分输血)与注射用水不列入《药品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即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规定支付)。此外,儿科用药作为《药品目录》外药品单列。

  四、《药品目录》由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

  说明

  一、药品名称

  本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二部分,西药中文名称为通用名。英文名称主要为INN(国际非专利药名)。中成药名称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为方便临床使用,部分药品用小括号注明曾用名称。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个别复方制剂用复方成分表示,各复方成分间用“/”分开。

  二、药品编号

  药品前的编号为顺序编号,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三、药品分类

  药品主要根据临床药物学、科室用药和功能治法分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与本目录分类无关。

  四、药品剂型

  “片剂”指普通片剂,包括包衣片、分散片、阴道片、划痕片。

  “胶囊剂”是指普通胶囊剂,包括硬胶囊、软胶囊(胶丸)和肠溶胶囊。

  “注射剂”包括注射用溶液、注射液、注射用粉针(含冻干粉针)。

  “丸剂”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腊丸和微丸。

  “冲剂”含根据药典或部颁标准规范后的颗粒剂。

  其他剂型以本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

  五、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内容分为科别、适应症(或病种)、住院或急诊抢救使用范围三种,凡同时注有二种或二种以上限制要求时,应同时按限制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限制使用”栏内注有“★”标记的药品,限制在住院或急诊抢救病人使用。

  六、儿科用药

  儿科用药部分作为本目录外的药品单列。

医疗保险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医疗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医疗保险律师业务涉及医疗保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保险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医疗保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医疗保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