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年第号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
发文单位:商务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2-27
执行日期:2004-2-27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鉴于目前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被扑灭,疫区封锁解除,为恢复我国正常的畜牧业生产和出口,现公告如下:
一、恢复来源于广西、上海、浙江、广东、湖南、安徽、新疆等7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解除封锁疫区所在县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机构自即日起恢复上述地区出口禽类及产品的报检;海关自即日起恢复接受上述地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出口贸易的需求恢复发放来源于广西、上海、浙江、广东、湖南、安徽、新疆等7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解除封锁疫区所在县的活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国内解除封锁的疫区,其禽类及其产品出口参照本公告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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