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中工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中工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文 号:党办[2003]9号
发布日期:2003-5-10
执行日期:2003-5-10
生效日期:1900-1-1
《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中工会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2003年5月10日
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中工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加快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进程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改革发展出力献策,现就工会组织支持和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做好改革中的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充分认识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和根本体现,是国有、集体企业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内在需要,也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职工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径。加快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步伐,与广大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至关重要。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使工会工作遇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既是对工会组织的严峻考验,也是加强工会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发挥工会作用的良好机遇。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以“三个置换、一个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积极做好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中的工会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在推进企业改革中积极发挥工会的宣传教育作用,宣传形势、政策和法规,释疑解惑,积极引导职工正确理解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从而自觉地拥护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推进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听取、广泛收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做好信息沟通,协助并督促企业及时研究和解决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依法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过程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目前,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支持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革形式呈现多样化,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工会组织要认真研究和掌握企业改革不同的要求和特点,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积极参与企业改革的全过程。
一要参与企业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党和政府有关企业改制的方针政策,向广大职工宣传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和办法。要讲改革的预期目标,更要讲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企业改革的目的、意义,改革的方式、方法,既对改革充满信心,又对可能发生的困难和问题有思想准备,从而积极主动地投身改革。
二要参加企业改革领导机构。企业改革领导机构要有工会负责人参加。企业工会必须参与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参与企业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股权设置等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及时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在产权制度改革中,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要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好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都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对由于种种原因,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职代会未及时换届的,企业党组织应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要做好职代会的各项组织工作,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核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并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对重大决策的审议建议权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企业改制方案必须进行公示,并提交职代会审议,切实做到在审议过程中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积极采纳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不得强制命令和回避职工(代表)大会擅自决定。企业在上报正式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同时必须上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
四要协助党政组织推动落实各项改制政策。企业工会要积极协助企业多渠道筹集改制成本。对筹集的改制成本,工会要参与运作和监督,保证优先用于解决职工欠款、补偿和安置费用,同时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接续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三、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并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国有、集体企业不论改制为何种企业组织形式,都必须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障工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和“最大限度地把工会建立起来,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原则,企业无论规模大小,人数多少,凡是开业经营,就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企业改制为公司制的,要同步建立工会组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兼并或组建企业集团,要按新的企业组织结构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体系。为便于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按行业或区域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改制后的企业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职工在200人以上的,可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工会委员会应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到五年。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改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法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依法保护工会拥有的办公设施、活动场所及其所属财产不被侵占。切实保证工会组织不断层,工作不断线,经费不断流,资产不流失。
四、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集体产权占控股地位的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法》,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依法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视为无效。
改制后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或私营企业的,要认真落实省总工会《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暂行意见》精神,依法保障职工在企业的民主权利。要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本公司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都应有本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负责人应作为职工代表,经民主选举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都必须坚持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由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就各项劳动标准和条件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各级工会要充分重视并切实加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中的工会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和职工思想动态,针对改革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意见,使工会组织在改革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改革健康发展。要及时向党政组织反映改革的实际情况和广大职工的情绪、愿望和要求。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参与改革的能力。要把培训工作作为工会参与、支持和推动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培训,当前改革急需要的内容应优先组织培训。
进一步做好企业改制中的工会工作,必须积极推进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使工会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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