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修正「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原民经字第0930001712号
发布日期:2004-1-12
执行日期:2004-1-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经字第0930001712号令修正发布第1、5、7~9条条文;并删除第2条条文
第1条 为协助原住民多元化社会健全发展,特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一规定,设置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删除)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原住民经济产业贷款。
二、原住民青年创业贷款。
三、原住民建购、修缮住宅贷款信用保证。
四、原住民经济产业贷款信用保证。
五、原住民族就业基金支出。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它有关支出。
第7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8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9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若干人,分二组办事,均由原民会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