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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修正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修正「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原民经字第0930001712号

发布日期:2004-1-12

执行日期:2004-1-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经字第0930001712号令修正发布第1、5、7~9条条文;并删除第2条条文

第1条 为协助原住民多元化社会健全发展,特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一规定,设置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删除)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原住民经济产业贷款。

二、原住民青年创业贷款。

三、原住民建购、修缮住宅贷款信用保证。

四、原住民经济产业贷款信用保证。

五、原住民族就业基金支出。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它有关支出。

第7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8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9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若干人,分二组办事,均由原民会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