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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弗利达服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批复

温州平阳律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弗利达服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弗利达服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7〕6号

发布日期:2007-1-8

执行日期:2007-1-8

生效日期:1900-1-1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弗利达服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请示》(苏园国税函[200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实现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我局同意对弗利达服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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