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2]民他字第24号
发布日期:1992-7-13
执行日期:1992-7-13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13日《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街面房屋系其祖父母周树堂(1943年故)、周邱氏(1980年故)于1936年购置。1951年土改时确定,周家房屋不进不出。周邱氏在去世前一直居住此房,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证明已分家析产。周祖华等所持土地房产证系其父周先富1954年自报的,证上无周邱氏的名字,却有土改后出生的周祖华、周祖萍的名字,所以该证没有真实反映周家土改时的实际情况。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争议的房屋应认定为周邱氏夫妇的遗产,并按法定继续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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