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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莲都区林业局原林科所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温州平阳律师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莲都区林业局原林科所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莲都区林业局(原林科所)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文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丽政发[2005]69号

发布日期:2005-11-1

执行日期:2005-11-1

生效日期:1900-1-1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莲都区林业局座落在上南山(原林科所)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136平方米。在该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设定抵押权的,有关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应尽快处理好债权债务,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由市国土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土地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土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