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修正「台中市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规字第09301252512号
发布日期:2004-8-11
执行日期:2004-8-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252512号令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
第6条 本府应设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主任秘书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社会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本府相关人员、学者、专家及身心障碍团体代表派(聘)任之,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