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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8]708号

发布日期:1998-12-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第六条第(四)款及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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