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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就业安定基金补助县市政府设置就业服务据点配合推动就业服务业务经费规定事项

温州平阳律师修正就业安定基金补助县市政府设置就业服务据点配合推动就业服务业务经费规定事项

修正「就业安定基金补助县(市)政府设置就业服务据点配合推动就业服务业务经费规定事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劳职业字第0930201601号

发布日期:2004-3-5

执行日期:2004-3-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093020160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3点

一、依就业服务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主管机关得视业务需要,在各地设置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前项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在县(市)政府未依「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准则」(以下称:本准则)设置所属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前,补助县(市)政府设置就业服务据点配合推动就业服务业务,悉依本规定事项及「地方政府办理就业服务及职业训练事项经费补助要点」办理。其据点名称之订定原则为「○○县(市)政府劳工局(社会局)○○就业服务台」。

二、县(市)政府所属就业服务据点招牌,其标志及色系,需依照现行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所采用之就业服务标志及色系办理。

三、县(市)政府设置就业服务据点,其业务项目分为核心业务项目及非核心业务项目如下:

(一)核心业务项目:求职求才登记、开发职缺、就业媒合、职业介绍、就业服务咨询。

(二)非核心业务项目:视服务对象特性之实际就业服务需要,推动其它相关就业服务业务。

四、县(市)政府每设置一处就业服务据点得依基本绩效配置就业服务人员,每进用一名就业服务人员,其每人每月基本业务绩效为:

(一)受理求职求才一○○人次。

(二)办理就业媒合成功十八人。

(三)就业服务咨询一二○人次。

五、县(市)政府办理本项就业服务业务所遴用之就业服务人员,应具备教育部立案或认可之国内外大专以上学校毕业,持有证明文件者,其薪资之给付,比照「九十年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项下助理人员工作酬金支给标准」之第一年给付,续任第二年以后其调薪方式比照公务人员之调薪方式办理。

六、县(市)政府申请补助时,应先提出结合区域经济产业特色,创造就业机会,以达永续目标之详细明确实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计划依据、计划目标、县内劳动力现况分析、计划办理方式、服务项目及内容、实施期间、预定进度、预期量化绩效(含求职求才人数、推介就业人数、媒合成功人数、就业服务咨询人数)及经费概算表等,以凭审核。

七、县(市)政府办理本业务所需之办公处所,为因应业务之实际需求,得编列租金租用,所需办公室面积依据行政院秘书处九十年四月编印之「事务管理手册」中「办公处所管理」规定办理。

八、县(市)政府开办本业务所需之必要办公设备、计算机联机设备及软硬体设备等,得以购置方式办理,并以购置办理就业服务业务直接所需基本设备为限,但不包括机车、手机。

九、县(市)政府购置本业务所需之设备,应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及法定程序办理采购,并于各项采购设备明显处,标明「○○年度就业安定基金补助购置」,及制作财产标签标示,并依财产管理有关规定年限使用与列帐管理。

十、申请补助办理之县(市)政府,应确实依照计划办理,其计划内容如需变更时,应先征得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同意;未依据核备之补助计划办理时,得随时纠正之,并得停止补助。

十一、本业务经费将以每三个月按季核拨一次,自第二季开始,每季请款时,必须备妥检附前季「计划执行情形及绩效报告(含各据点就业服务咨询、法令咨询、职训咨询、求才、求职、拜访厂商、开发职缺、媒合、媒合成功、转介、申诉等项目服务人数统计表)资料」、「当季经费概算表」及「经相关人员核章之前季经费收支核销总表正本」等资料,申请经费核拨及办理前季经费核销事宜。

十二、申请本业务经费补助之县(市)政府,应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函送办理之总成果报告。

十三、本规定事项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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