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南市都市计画检讨变更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修正「台南市都市计画检讨变更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第0930950298-0号
发布日期:2004-3-7
执行日期:2004-3-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七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298-0号令修正发布第1、2条条文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本市都市计画检讨变更所有捐献之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俾便办理都市建设,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作业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都市发展局为管理单位。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