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乡镇供水专项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乡镇供水专项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发文单位:水利部、 财政部、 中国农业银行
文 号:水财[1995]479号
发布日期:1995-11-29
执行日期:1995-11-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财政厅(局)、水利厅(局):
为促进乡镇供水事业的发展,中国农业银行继续组织发放乡镇供水贷款,财政部决定继续对此项贷款给予贴息。为管好用好该项贷款和贴息资金,提高贷款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农业银行安排乡镇供水专项贷款的前提下,从1995年起至2000年,对每年1亿元的乡镇供水贷款按年息8.4%,贷款贴息期限2年计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给予一半的贴息,其余贷款利息由承贷者自行负担。
二、乡镇供水贷款及项目管理、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办法与管理要求仍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乡镇供水专项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农银发[1994]145号)及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供水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1993]225号)执行。农业银行向借款单位按规定利率和结息期计收全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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