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县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台北县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法规字第0930118507号
发布日期:2004-3-15
执行日期:2004-3-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台北县政府 北府法规字第0930118507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农村建设及农地管理,以增进农民福利及农业发展,特设置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别收入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农业局为执行单位。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农业用地变更之回馈金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农地利用管理及农业用地变更规划等相关作业所需费用支出。
二、办理农村环境改善与农地造林、绿美化及相关农村建设所需费用支出。
三、办理农业推广工作所需费用支出。
四、协助农民团体从事农业发展、农产运销及农民福利工作所需费用支出。
五、基金管理支出。
六、其它相关支出。
第6条 本府设台北县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监督本基金之管理及运用。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及监督事项。
二、本基金之预算及决算事项。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其它有关本基金事项。
第7条 本会置委员七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县长指派副县长兼任。其余委员,由县长就下列人员派兼之:
一、财政局局长。
二、住宅及城乡发展局局长。
三、农业局局长。
四、地政局局长。
五、水利及下水道局局长。
六、主计室主任。
前项委员应随其本职进退。
第8条 本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项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一项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第9条 本基金预算编列与执行、决算编造及会计制度,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第10条 本基金应于代理县库之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存管。但经本府项目核准者,得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邮政机关。
第11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县库。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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