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场所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场所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征[1999]294号
发布日期:1999-6-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按照市局党组部署的1999年纳税服务工作内容,结合京地税征[1998]317号文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的通知,现制定全系统的纳税服务场所工作日常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办法,请各分局结合本局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纳税服务场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的规定要求,对办税场所的服务设施及服务环境,要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市局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将此办法列入季度重点工作考核。
二、各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要结合今年市局党组提出的素质年,在不断提高全系统税务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同时,把纳税服务日常工作的监督考核作为今年纳税服务工作的一项重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并真正做到奖惩分明,不断推进我市纳税服务工作的进程。
三、本考核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 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监督考核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监督考核办法
纳税服务场所是税务机关的窗口,各级税务机关应以“依法治税”为原则,以“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的优质服务为落脚点,以建立新型征纳关系为宗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各项具体工作的考核内容如下:
1.纳税服务场所必须配备充足人员,实行一岗多人、人多岗,每个岗位的税务工作人员都必须通过各岗位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给予目标责任制扣分处理。
2.纳税服务场所的窗口工作人员每人台前要设置服务标示牌,并应注明其工作职责,对于未设置标示牌或标示牌职责不清的,给予目标责任制扣分处理。
3.纳税服务场所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统一佩带胸卡,对违反规定的按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进行处理。
4.纳税服务场所应设置意见箱及意见卡,以便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检查;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桌、椅、笔、墨等),提供无偿的税法宣传材料,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有关涉税问题,对于上述设施及资料不齐全的,给予岗位责任制扣分处理。
5.纳税服务场所的税务工作人员,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限时服务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纳税服务时限,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事项,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给予目标责任制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全系统通报批评并扣发责任人当月奖金。
6.纳税服务场所的税务工作人员,应统一使用全系统规定的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如发生与纳税人争执现象,不论责任在谁,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
7.纳税服务场所在征期内,中午休息时要轮流值班,不能出现空岗现象,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目标责任制扣分处理。
8.对于我局推行的首问责任制要真正落到实处,纳税人进入服务场所后,第一个接待的税务人员必须为纳税人解答涉税问题,或指引纳税人到相应的窗口或部门解决,不得推委或不睬,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目标责任制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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