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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订定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5-13

执行日期:2006-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40003238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为落实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整备措施,因应事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之应变作业需要,特依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为主管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主管机关向核子反应器设施经营者收取之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定演习有关之支出。

二、办理本法第十六条所定事项之支出。

三、办理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定事项之支出。

四、核子事故发生时应变作业有关之支出。

五、管理及总务支出。

第5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基金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九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主管机关派员兼任之;其余委员,由主管机关就有关机关 (构) 代表、专家、学者派 (聘) 兼之。

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6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均由主管机关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7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情形之考核。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8条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应亲自出席。 第9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11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2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3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14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5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