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平阳县律师>>温州平阳律师>>文章推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湖南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湖南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湖南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湘政办函[2004]58号

发布日期:2004-4-9

执行日期:2004-4-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订的《湖南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湖南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为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体系,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以建立我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体系为目标,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要把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质量低劣、造成车辆行驶安全事故及严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汽车配件的制造、销售企业和配件市场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推动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展开并取得实效。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下列阶段性目标:清理、废除我省地方政府及部门有关保护本地汽车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文件;遏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犯罪活动;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有所提高,用户投诉明显减少;旧机动车交易秩序得到好转;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及部门有关保护本地汽车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文件。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清理和废除对非本地生产汽车的销售和使用等歧视性政策及规定,在注册登记、收费、行驶、年检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本地集团用户或个人消费者购买本地生产的汽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经营者选择国家许可生产销售的汽车,不得按照发动机排量或汽车规格实行限购限行的措施,对采取有奖销售、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汽车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清理有关汽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歧视性政策及规定,要边清理边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活动,规范汽配市场。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汽车配件强制性标准,对汽车玻璃、安全带、轮胎、刹车片、刹车管、灯具、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安全配件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从严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取缔和清除生产假冒伪劣配件的企业和窝点。要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汽车配件市场,加大对汽车配件市场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及其来源合法性的执法检查力度。

  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配件冒充合格配件,未经强制性认证(指汽车安全带、玻璃和轮胎三种配件)的汽车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他人厂名和厂址的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产品质量、性能、认证标志等做使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不明码标价或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和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实际不符、诱骗消费者购买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税务部门要对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依法查处。商务主管部门要担负起汽车配件行业管理的任务,加强配件行业管理。

  省商务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向社会公告经清理依法取缔的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等企业,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三)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省交通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整顿汽配市场,进一步深化汽车维修市场的整治工作。

  交通部门要对汽车维修企业(包括个体维修户)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责令在5月2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取消经营许可;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按规定补办经营许可。交通、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按技术规范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伪造、未经许可更改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和涂改车身颜色的违法犯罪行为。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省交通厅要会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向社会公告经清理整顿依法取消经营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四)清理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全、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责令在5月10日前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检查,严禁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中介行为,规范旧机动车中介活动。财政、物价部门要清理并取缔旧机动车交易中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查处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中乱收费和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旧机动车交易中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职能,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等工作。

  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向社会公告经清理整顿确认合法以及依法取缔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五)清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依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回收和拆解后报废汽车及总成流向等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等的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或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应在商务、公安、质监等部门的配合下,坚决予以取缔;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的予以处罚,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书和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堵塞销赃渠道。商务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加强监管,规范和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制度。同时,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在报废汽车注销、回收、拆解、零部件处置等环节,规范程序,堵塞漏洞。税务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追缴免征的税款。

  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向社会公告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领导

  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共同组成全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商务厅),负责全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州要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负起牵头责任,保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达到相当规模、已发展为区域性问题或发生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致人伤亡等重大事件的,对汽车市场整治工作不力、不能限期扭转局面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包庇和纵容违法活动,干扰和阻挠整治工作,以及与违法分子相互勾结,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案件。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宣传,特别是对整治中大案要案处理的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4月初)。成立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相关文件,召开全省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布置整治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4—5月)。各市州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协调小组,提出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并于5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省整治协调小组。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向省整治协调小组报告。

  第三阶段为全面整治阶段(6月)。省整治协调小组到各地进行检查。

  第四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7月上旬)。各地整治协调小组对本地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7月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整治协调小组。省整治协调小组根据整治目标,进行检查验收。

商务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商务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商务律师业务涉及商务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商务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商务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商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