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军老旧营舍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修正「国军老旧营舍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授主孝四字第0930002601B号
发布日期:2004-4-23
执行日期:2004-4-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30002601B号令修正发布第14、15条条文;并删除第2条条文
第2条 (删除)
第14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15条 本基金整建之营舍,于完工验结、帐务审核无讹后,由本部指定所属机关、学校、部队为管理机关,并以公务用财产列管。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