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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国军老旧营舍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修正国军老旧营舍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修正「国军老旧营舍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授主孝四字第0930002601B号

发布日期:2004-4-23

执行日期:2004-4-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30002601B号令修正发布第14、15条条文;并删除第2条条文

  第2条 (删除)

  第14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15条 本基金整建之营舍,于完工验结、帐务审核无讹后,由本部指定所属机关、学校、部队为管理机关,并以公务用财产列管。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