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核子事故辐射监测中心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会技字第0940020522号
发布日期:2005-6-9
执行日期:2005-7-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技字第094002052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一、依据
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第六条第二项。
二、任务
为有效执行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核子事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以下简称原能会)成立核子事故辐射监测中心(以下简称辐射监测中心),其任务如下:
(一)实施人员、车辆及环境等之辐射侦测。
(二)研判事故程度与影响范围、民众辐射剂量评估及防护行动建议作业。
(三)提供充分信息及技术予各级灾害应变中心。
(四)其它由核子事故中央灾害应变中心指示之事项。
三、动员及成立时机
(一)通知待命
核子反应器设施发生无放射性物质外释之紧急戒备事故时,辐射监测中心主任接获原能会通知后,应透过各种通讯方式通知所有应变编组人员戒备。
(二)集结整备
核子反应器设施发生紧急戒备事故,有放射性物质外释或外释之虞时,辐射监测中心主任接获原能会通知后,集合与清点所有应变编组人员及装备,并与原能会及其它应变组织保持密切连系及了解事故演变情形;必要时先行派遣人员前往指定应变作业场所。
(三)设置成立
核子反应器设施发生厂区(含)以上紧急事故时,辐射监测中心主任接获原能会通知后,立即动员应变组织人员及装备前往应变作业场所进行设置并展开作业。
四、任务编组及分工
(一)辐射监测中心置南、北部主任各一人,分别综理南、北部应变及整备事宜,由原能会指派专人担任之。另置副主任三至五人,协助主任处理有关事宜,分别由原能会及核子反应器设施经营者指派专人担任之。
(二)辐射监测中心下设辐射侦测队、技术组及行政组,由原能会、交通部中央气象局及核子反应器设施经营者等派员组成,分别办理下列事项:
1.辐射侦测队
(1)核子反应器设施外环境辐射侦测及度量。
(2)环境及生物试样之放射性含量调查。
(3)协助地方政府执行放射性污染之侦测及管制事项。
(4)人员与车辆之辐射侦测及支持人员之辐射防护事项。
2.技术组
(1)事故严重程度、辐射可能影响范围及剂量之评估。
(2)民众辐射剂量评估及防护行动之建议。
(3)气象资料之搜集及评估分析。
(4)其它有关技术信息之提供及问题之解决。
3.行政组
(1)作业场所硬件测试、维修、布置、操作等作业。
(2)民众预警系统之施放。
(3)紧急动员通知、人员食宿及支持车辆之调度事项。
(4)其它紧急应变有关之行政事项。
五、作业程序
(一)核子反应器设施经营者应于各核子反应器设施紧急应变计画区内之适当地点提供辐射监测中心作业场所及必要之设备,并负责平时各项设备与场所之维护、管理及测试,作业场所设置要求如附件。另应于紧急应变计画区外,指定一适当地点为后备场所,以因应事故恶化无法作业时,人员及设备迁移作业之需。
(二)辐射监测中心主任接获原能会/核子事故中央灾害应变中心通知后,应指示编组人员依规定进行各项应变作业,并随时掌握人员动态及应变作业情形,适时通报原能会/核子事故中央灾害应变中心。
(三)事故机组经控制已不再恶化,并逐渐恢复正常运转状态,无执行紧急应变任务需要,依原能会/核子事故中央灾害应变中心指示撤除辐射监测中心后,人员归建。
(四)事故期间应详实记录相关紧急应变作业情形,于事故解除后,送原能会汇整作成紧急应变总结报告。
六、其它
(一)各编组单位应将参与紧急应变作业人员进行任务编组,并将编组名册(含紧急联络电话)函送原能会备查,人员如有异动,应随时通知原能会。
(二)编组作业人员之辐射防护要求,应依辐射工作人员相关规定办理。
(三)各编组单位相关人员执行辐射监测中心任务卓著者,由各编组单位依规定叙奖,其执行不力且情节重大者,则依规定议处。
附件辐射监测中心作业场所设置要求一、面积大小及空间配置
(一)辐射监测中心可用空间之大小不得小于200平方公尺。
(二)指挥及评估作业、通讯、演示文稿及会议等应有独立之工作区间。
(三)各工作区间相关位置应考虑作业之动线、人员之沟通、信息之交流及协调、仪器设备之使用及文件图表取阅方便等因素。
(四)室外应有至少可供四辆侦测车辆停放及装卸仪器设备之空间。
二、结构、水电及空调
(一)辐射监测中心之建筑结构,应符合内政部颁布之建筑法规,并订定建筑结构检测计画,以确保作业场所之持续安全使用。
(二)应有可靠之水电供应及空调系统、照明、信息设备及紧急后备电源。
三、消防及辐防
(一)辐射监测中心应符合消防法规之规定。
(二)必须设置辐射监测及示警设备。
四、通讯设备
(一)电话通讯
1.必须具备能与核子事故中央及地方灾害应变中心、支持中心、核子事故紧急应变专责单位、设施内紧急应变组织等紧急应变单位通讯连络各一线以上之直通或拨号电话,如非专用而以常用线路切换,则于事故期间应能单独使用,不受其它例行作业之干扰。
2.应具备辐射监测中心内部工作人员使用之对讲机或电话分机。
3.备置无线电对讲系统或大哥大电话,以供设施外环境侦测指挥与回报,侦测车辆及人员均须配备无线电对讲机具。
(二)数据传输
1.必须具备传真机以传输书面资料。
2.配备至少二线以上之数据传输线路,以供安全数据显示系统及辐射剂量评估系统之计算机设备使用。
(三)其它
1.配置计算机网络及相关外围设备,俾供紧急应变资料之传输、搜集及查询。
2.建置视讯会议系统俾供核子事故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实时面对面通联,充分掌握事故现场实际状况及各项应变需求。
五、评估及监测设施
(一)事故评估
1.至少一套以上之紧急应变量据显示系统计算机设备,以提供重要之运转数据与气象及辐射外释资料。
2.其它评估作业所需之器材。
(二)剂量评估
1.至少一套以上之辐射剂量评估系统计算机设备,以提供剂量评估运算。
2.其它评估作业所需之器材。
(三)辐射侦测
1.四部以上之侦测车辆,不论是否专用,车中必须要有足够之空间,以装载必要之通讯器材及侦测仪器。
2.除机动之辐射侦测设备外,辐射监测中心作业场所亦应具备固定或专用手提之辐射侦测仪器,以侦测直接辐射及空浮浓度,其中对放射性碘之侦测能力应能低至3.7×10-3Bq/cc。
六、其它
(一)辐射监测中心应存放充份之技术资料,以供事故与剂量评估及辐射侦测用,所有之技术资料必须完整且维持在更新状态。
(二)作业场所应具备演示文稿设施、复印机、定时器与其它必要之办公设备及用品等。
(三)后备场所毋需专设独立设施,惟若事故恶化需启用时,须具有可移动式相关计算机等仪器设备,以提供连续性的辐射剂量预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