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黔江区纪委中共重庆市黔江区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黔江区纪委、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组织部、重庆市黔江区监察局、重庆市黔江区人事局关于十个坚决禁止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黔江委办发[2005]26号
发布日期:2005-6-10
执行日期:2005-6-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中共重庆市黔江区纪委、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组织部、重庆市黔江区监察局、重庆市黔江区人事局关于十个坚决禁止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6月10日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纪委、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组织部、重庆市黔江区监察局、重庆市黔江区人事局关于十个坚决禁止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重庆市黔江区纪委、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组织部、重庆市黔江区监察局关于十个坚决禁止的规定》(以下简称《十个坚决禁止》),正确处理违反《十个坚决禁止》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
本区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凡违反《十个坚决禁止》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十个坚决禁止》第一条所称“违规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是指违反《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第二条的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一)管理和服务对象;(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三)外商、私营企业主;(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机关、团体、单位及其个人在公务活动及其它交往中接受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依照《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办法》(渝委办[1997]187号)第四条、第五条、《中共重庆市黔江区纪委、重庆市黔江区监察局关于设立廉政帐户的通知》(黔江纪委[2001]11号)的规定,一律上交区廉政帐户(区建行,帐号:2269367676)或区廉政办(设在区纪委党风室)。
领导干部违规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依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五个不许”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一律免职,并给予纪律处分。
违规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依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六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违反《十个坚决禁止》第二条的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组通字[2004]43号)第二条、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5]3号)第二条、“五个不许”第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重监发[1997]6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律免职,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违反《十个坚决禁止》第三条的规定借婚丧嫁娶、过生日、迁新居、子女升学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黔江区关于严禁党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黔江委办发[2003]22号),凡违反该规定的,依照其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十个坚决禁止》第四条所称“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是指未按《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管理的通知》(渝纪发[1999]27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查批准驾驶公车的行为。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处理办法》(渝纪发[1999]33号)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违规默许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以及管理不善造成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依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有关规定的通知》(渝纪发[2004]45号)第四条、《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处理办法》(渝纪发[1999]33号)第十条、《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车辆主管人员的责任。
公车违规私用的,除责令作出检查、个人承担全部用车费用外,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 违反《十个坚决禁止》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下级超标准接待的;
(二)非公务活动相互用公款宴请的。
第八条 违反《十个坚决禁止》第六条的规定上班期间上网聊天、打电脑游戏以及其它娱乐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当年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区通报,并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违反《十个坚决禁止》第七条的规定乡镇干部“走读”的,依照《中共重庆市黔江区纪委、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乡镇干部“走读”的意见》(黔江纪委发[2002]8号)第四条(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违反《十个坚决禁止》第八条的规定利用行业特权或职务便利搞“吃、拿、卡、要”、强买强卖的,依照《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市政府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2号)第十一条、《重庆市黔江区优化发展环境警诫制度(试行)》第五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十个坚决禁止》第九条的规定在工作中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依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十个坚决禁止》第十条所称“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经济活动的,依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采取暗示、授意、指使等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依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渝委办[2003]85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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