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县公共造产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台北县公共造产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法规字第0930300431号
发布日期:2004-5-3
执行日期:2004-5-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30043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准用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台北县公共造产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为有效管理运用本基金,以促进公共造产,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种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民政局为执行单位。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公共造产事业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捐赠收入。
五、奖助及补助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奖(补)助乡(镇、市)公所办理公共造产支出。
二、兴办公共造产事业支出。
三、基金之管理支出。
四、其它支出。
第6条 本基金之预算编制与执行、决算编造及会计制度,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7条 本基金应于代理县库之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存管。但经本府项目核准者,得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邮政机关。
第8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县库。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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