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中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上海分所的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中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上海分所的批复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1-17
执行日期:2007-1-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杨池生。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55号。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公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