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平阳县律师>>温州平阳律师>>文章推荐

巢湖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巢湖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巢湖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7

执行日期:2002-10-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全社会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巢湖投资,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但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引荐除外。

  第三条 引荐人应和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共同到市招商办登记,以确定引荐人的身份。引荐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也不得是我市项目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负责人。登记时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和我市合作单位应出具证实文件。

  第四条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资;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4.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第五条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按外来投资者出资额,并结合产业政策及项目的规模确定。

  1.引进资金规模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其中商贸、旅游、一般性工业项目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5%奖励引荐人;

  2.引进资金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8%奖励引荐人;

  3.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引进资金的1%奖励引荐人。

  第六条 上述奖励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兑现。各县区、市开发区财政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县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兑现办法。

  第八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出资到位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奖励)。引荐人领取奖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工作的登记备案、审核确认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投资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投资法律服务的律师,该投资律师业务涉及投资各项法律投资,包括与投资有关的投资和非诉投资等,凡遇到投资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投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