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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温州平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3]17号

发布日期:2003-11-17

执行日期:2003-11-20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

房地产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律师,该房地产律师业务涉及房地产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房地产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房地产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