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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蓟县人民政府

文  号:蓟政发[2002]37号

发布日期:2002-7-29

执行日期:2002-7-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营造全社会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据市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市计委《关于下放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的意见》(津计投资[2001]1195号),结合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发展计划委员(以下简称县计委)是全县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 第二条 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商贸和城镇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公共事业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计委审批。

  (二)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一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县计委审批。不再单独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项目所属的乡镇、委局审查同意后报县计委登记备案。

  (四)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合作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计委审批。

  (五)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立项,县计委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第三条 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计委负责组织初审后呈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县计委组织工程验收。 第五条 本着简化、务实、高效的原则,在申请文件齐备的前提下,项目审批工作实行限期办理制度。

  (一)登记备案的项目,受理之日一个工作日内审定办复。

  (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审定办复。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定办复。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的项目审批时限比照内资项目执行。

  第六条

  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县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办公室(设在县计委)要对投资在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台帐式管理,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督查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和分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投资月报由被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乡镇和委局负责,按月将项目进度和项目完成投资情况报送县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办公室。未列入地方投资计划的条条项目,由县内各主管部门负责上报。上报日期为次月5日前。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计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投资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投资法律服务的律师,该投资律师业务涉及投资各项法律投资,包括与投资有关的投资和非诉投资等,凡遇到投资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投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