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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水资源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修正水资源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修正「水资源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授主字四字第0930002914B号

发布日期:2004-5-11

执行日期:2004-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字四字第0930002914B号令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并删除第2条条文

第2条 (删除)

第6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水资源作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部部长或派员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部派员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就有关机关(构)代表或学者、专家聘兼之。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召集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