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函[2007]35号
发布日期:2007-1-17
执行日期:2007-1-17
生效日期:1900-1-1
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黄国税发(2006)51号)收悉,省局以鄂国税发(2006)84号文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近总局以国税函[2006]1084号文批复如下: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是2004年9月在黄石市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4183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比例为5%,外方投资比例为95%,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和相应的工业辅助材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钢铁冶炼、金属压延加工等。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所形成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其主导产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属于回收投资时间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公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