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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关于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关于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税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2]第121号

发布日期:2002-3-22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收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所一[2002]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精神,对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90万元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工程法律工程的律师,该工程律师业务涉及工程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工程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