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关于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税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2]第121号
发布日期:2002-3-22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收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所一[2002]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精神,对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90万元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工程法律工程的律师,该工程律师业务涉及工程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工程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