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房政办发[2004]47号
发布日期:2004-5-31
执行日期:2004-5-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30号),为了规范本区统一着装,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节约财政资金,经区政府同意,本区将对统一着装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陈永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高维魁、区监察局局长杨玉香、区审计局局长李树民任副组长的房山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副局长冉照华担任,办公室成员:刘立钦(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汤连成(区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张凤荣(区审计局人教科科长)。
二、清理整顿的单位
以全区60个委、办、局及21个乡镇为主。基层单位(含所属企业,如保安公司等)由主管单位负责清理。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
此次清理整顿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的范围是: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
(二)经国务院批准着装,但擅自改变着装范围、标准和自费比例的;
(三)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特别是仿制“99”式警服的。
四、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清理整顿工作分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4年6月1日,召开全区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二)自查阶段:由各单位对统一着装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004年6月4日前报送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同时,向全区公布举报热线电话(69377946),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区统一着装问题进行举报。
(三)检查阶段:2004年6月5日-30日,由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人员,采取普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核实。
(四)处理阶段:2004年7月底前,对我区单独制装的单位,根据检查结果,经区政府同意后,对违规统一着装进行清理,对交回的服装和标志统一处理。对在自查阶段解决违规着装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不再追究部门、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不认真清理、继续违规着装的单位,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财政部门在清理检查后,对本年度已安排的违反统一着装规定涉及的服装费用予以核减,并在以后年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着装规定安排服装费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
一、公安机关所属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司法部门所属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四、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海关系统所属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六、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九、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农业部门所属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一、林业部门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二、交通部门所属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三、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住房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住房法律服务的律师,该住房律师业务涉及住房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住房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住房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住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