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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修正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修正「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授主字二字第0930002942E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字二字第0930002942E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并删除第2条条文

第2条 (删除)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经济作业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主管机关,并以本部工业局为管理机关。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