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莱芜市人民政府
文 号:莱政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2006-7-31
执行日期:2006-7-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精神,按照《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莱政发[2005]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为依据,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生态省的要求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以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以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铁路和重要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已毁山体恢复治理工作为重点, 遵循“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和“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稳步推进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历史久远,计划经济时期,由于重开发、轻保护的思想影响,部分矿产资源被掠夺式开采,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对水泥、石材等各种建筑材料需求量大增,建材矿山数量迅速增多,点多、面广,遍及城乡各地,由此导致的植被、景观破坏、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露天开采和工程施工建设,遗留了大量的采石坑、凌空面、不稳定边坡和废石(土)堆,严重破坏了地质地貌景观,恶化了自然生态环境,尤其是在“三区两线”(城市规划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重要的公路沿线)范围内,矿山开发遗留的高陡边坡、废石(土)堆成为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经调查,全市矿山采空面积约为3480公顷,严重塌陷区面积达700余公顷,矿山尾矿(砂)坝、固体废弃物等占地面积43.2公顷,城市周边及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已毁山体有26处(附件1),山体损毁面积30多万平方米,恢复治理工作非常繁重。
三、范围和重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范围包括“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已遭破坏山体和所有的生产矿山企业。
具体为:莱城、钢城城区及周边;博莱高速、莱新高速、泰莱高速、济莱青高速,莱明路(S242)、博莱路(S803)、莱马路(S329)、泰莱路(S330)、09公路(S244)、仲临路(S327)以及辛大、磁莱铁路可视范围内的已毁山体。
四、责任分工
根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的规定,结合《57号文》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对我市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如下分工:市政府负责鲁中冶金矿业集团、莱芜铁矿有限公司塌陷区的恢复治理试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已毁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泰钢工业园负责雅鹿山及周边范围的治理;各矿山企业按照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五、工作目标及要求
(一)治理工作原则和目标
治理工作原则:在治理过程中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原则,先治理危害性大的,后治理危害性小的;先治理规划区内的,后治理规划区外的;先治理生态环境敏感的,后治理不敏感的。对已毁山体分期分批,逐步进行治理,以此带动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治理工作目标:2006年底前完成城市规划区及城市周边和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80%以上已毁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2007年6月底前所有已毁山体得到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毁山体在4月底前治理完毕。
(二)治理方案的编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本实施方案下发两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辖区的《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方案中要对所有的已毁山体逐个提出具体的治理措施,各区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各矿山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生产实际,按照编制大纲(附件2)的要求在2006年底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论证通过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提出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并及时总结采矿坑道、露采边坡、尾矿(砂)坝及采空区稳定性,建立宏观判别标志,制定预防措施,在治理方案中要至少提交两种合理可行的恢复治理模式,通过分析对比,从中选优。
(三)恢复治理工作验收
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相应的治理工作,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结束后10日内,各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报送检查验收申请,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全部治理和验收工作要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矿山企业报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财政、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应贯穿于矿山开发的各个阶段,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严格落实《莱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莱芜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对露天开采矿山的管理,凡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点要一律予以调整或关闭。
2、按照《57号文》的要求,加大对已遭破坏环境的治理恢复力度,逐步达到恢复植被、植树绿化、整平采坑、护好边坡的要求。
3、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落实矿山企业恢复治理环境的责任。矿山企业要按照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要求按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并开展相应的恢复治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观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是《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赋予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是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区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矿业权人要充分认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责任
市政府将和各区人民政府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点来抓。各区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领导机构,建立起恢复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及月度工作打算要在每月5号前书面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矿业权人要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积极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市政府将按照签订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对两区进行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将追究领导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两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并做好月度工作进展通报及总结、考核等工作。
(三)采取多种措施,增加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投入
坚持多渠道筹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投入;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同时,各区承担未纳入矿山企业治理范围的重点工程治理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市政府将根据每年财力情况,对各区承担的重点治理工程以项目管理形式进行适当补助。
(四)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进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矿业权人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及时足额缴纳治理保证金,并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认真开展恢复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按期缴纳治理保证金和不按照规定进行恢复治理的,将严格按照《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进行查处。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莱芜市主要已毁山体一览表
附件2:
莱芜市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写大纲
前 言
说明恢复治理项目由来,工作依据、目的、主要任务、治理要求及时限等。
第一章 矿山基本情况
矿区位置与范围、矿山类型、生产规模、矿山历史和现状、自然地理概况。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
一、自然地理条件
交通条件、水文、气象、地形地貌等,并附相关插图。
二、矿山地质条件
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及新构造运动,岩体风化程度、岩溶发育程度、第四系成因类型及厚度等,矿层(体)分布、层位、埋藏深度、厚度、产状、矿体延展范围,矿层(体)顶底板(围岩)岩性、产状等 (附矿山地质图及剖面图) .
三、矿山水文地质条件
所处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类型及分布,主要含水层、富水性、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现状开采量及供水方向,地下水的补、径、排条件、动态变化,各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矿床充水类型、充水水源、充水特征等(附矿山水文地质图)。
四、矿山工程地质条件
1、岩(土)体工程地质类型、结构面及断裂破碎带发育程度、风化类型、岩溶发育程度、覆盖层厚度及特征;
2、矿层(体)顶底板(围岩)岩性、产状及其力学性质,矿层(体)顶底板(围岩)稳定性分析;
3、岩土体风化卸荷特点、自然安息角及边坡稳定性;
4、井巷围岩特征及稳定性。
第三章 环境地质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分析
一、地质环境破坏现状
1、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资源情况
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影响和破坏。包括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壤污染等。
2、矿业活动诱发的水资源、水环境变化
包括区域水均衡破坏、地下水资源枯竭、地下水污染等情况。
3、矿业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山体开裂等地质灾害规模、危害与损失情况。
二、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趋势预测
1、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发育分布规律;
2、采空区的陷落与地面沉降;
3、矿区地表水、地下水疏干;
4、矿区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5、矿坑瓦斯、矿物自燃;
6、矿渣、废弃物堆放的环境地质问题等。
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一、矿区景观恢复
包括坡顶、坡面、坡脚及采空区等处的垂直绿化、鱼鳞坑种苗绿化、植树绿化、植生带或植生袋绿化、客土吹附喷播绿化、厚层基材吹附绿化等工程。
明确不同复绿措施的具体部位、面积、用料规格、质量、数量、配比(含乡土植物的比例)等技术要求和施工方法、后期养护方法等(附总平面设计图)。
二、矿区土地复垦
1、压覆土地恢复工程;
2、废弃土地复垦工程;
3、采矿塌陷土地复垦工程。
三、尾矿治理与综合利用
1、尾矿治理工程
包括尾矿清理工程、尾矿坝修筑工程、病险库治理工程等。
2、尾矿综合利用。
四、次生地质灾害防治
1、危岩及崩塌防治工程
(1)危岩清理工程;
(2)支撑、嵌补、灌浆和挂网喷锚工程;
(3)灌浆锚杆工程;
(4)预应力锚索工程。
2、滑坡防治工程
(1)排水工程;
(2)削方减压及反压工程;
(3)挡土工程;
(4)抗滑桩工程;
(5)锚拉桩工程;
(6)桩间支护工程。
3、塌陷防治工程
(1)坑道支柱工程;
(2)填埋整平工程;
(3)加固工程(强夯、旋喷或灌浆);
(4)综合治理。
4、泥石流防治工程
(1)排导工程;
(2)拦挡工程;
(3)全流域综合治理。
明确详细的治理方法、措施及步骤等。
第五章 监测工程
一、岩移监测
1、围岩监测
包括地表岩移动态监测、深部位移动态监测重点部位临时岩移监测。
2、地下岩移监测。
二、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测、地表水文监测等。
三、人工监控
明确监测内容、监测措施、监测点的布设等。
第六章 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
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论述,以社会、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七章 恢复治理保障措施
一、建立建全投入保障体系
二、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质量管理和劳动保护措施
附件: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委托书
4、承诺书
5、照片等影像资料
6、其他
附图:1、矿山地质图及剖面图
2、矿山水文地质图
3、矿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现状图
4、矿山环境地质问题预测图
5、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图
6、治理效果图
保护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该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保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