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名称为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并修正部分条文
修正「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名称为「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并修正部分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金字第0935080004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电信总局电信公九十三字第0930504016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2、9点条文(原名称: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
二、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为管理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之相关事项,特设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九、第一个普及服务实施年度定为九十一年度,有关普及服务实施年度及前、后年度,即九十年度、九十一年度、九十二年度暨九十三年度必要之管理费用,于普及服务分摊者尚未缴纳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及呆帐准备金前,由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供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运用,并俟九十三年普及服务分摊者缴纳呆帐准备金后归还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