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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乡镇财政自筹资金征收规定,严禁向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乡镇财政自筹资金征收规定,严禁向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乡镇财政自筹资金征收规定,严禁向企业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金山区人民政府

文  号:金府[2004]31号

发布日期:2004-10-19

执行日期:2004-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乡镇财政自筹资金征收规定,严禁向企业乱收费的通知》(金府发[1998]124号)中的第一条作如下修改:

  各镇自筹资金征收依据及项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决定》(沪府发[1994]14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农村“以工补农”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沪财农[1995]59号)征收“以工补农”资金;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的若干规定》(沪财农[1986]47号)征收“社会性支出”资金;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关于改进本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办法的补充通知》(沪教计[1993]87号、沪财行[1993]179号)征收“农村教育附加”资金。以上征收项目的征收办法由各镇自行决定,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

  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征收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征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