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花莲县政府照顾重大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慰问金发放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社福字第09401324610号
发布日期:2005-9-15
执行日期:2005-9-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花莲县政府府社福字第0940132461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发布日实施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因应本县县民遭受各种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致生活陷困者及于本县境内民众因重大天然灾害死亡、重伤者,县长执行慰问所核发之慰问金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凡本县县民(简称县民)及县境内民众,得依下列标准核发慰问金:
(一)在县境内民众因重大天然灾害死亡或失踪者,每名发放新台币参万元、重伤者每名发给贰万元。
(二)县民因重大灾害死亡、失踪者或因重大意外事故死亡致家庭生活陷困者,每名发给新台币参万元。
(三)县民因重大灾害重伤或因重大意外事故受重伤致家庭生活陷困者,每名发给贰万元。
(四)重大灾害受灾户每户发给贰万元(已受领前列户内死亡、失踪、重伤者不予重复发放)。
(五)同一事故,一年以一次为限,已依花莲县民众急难救助自治条例、花莲县劳工职业灾害慰助金申请要点或花莲县天然灾害救助金核发标准核发者,不得重复核发。
(六)因重大灾害而失踪者寻获,前已受领慰问金,依规定追缴。
三、受慰问民众家属受领慰问金顺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兄弟姐妹。
四、慰问金核发作业,必要时得派员实地查证。
五、本要点之慰助金,由本府公益彩券盈余项下每年编列预算支应。
六、本要点自发布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