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军老旧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修正「国军老旧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2-27
执行日期:2002-2-27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2月27日修正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国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主管机关。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循预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资之款项。
二、本基金财产运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本基金运用后之收益。
五、处分或经营改建完成之房舍价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迁有偿拨用价款及地上物补偿金。
七、有关眷村改建之捐赠收入。
八、贷放原眷户自备款利息收入。
九、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兴建工程款及购地开发费用之支出。
二、投资参与住宅及土地开发计画经费。
三、有关基金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改建基地内原眷户搬迁费、房租补助费,及地上物拆除费、违占建户拆迁、补偿、诉讼、强制执行费用支出。
五、融资贷款利息支出。
六、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辅助购宅款补助支出。
七、辅助原眷户贷款支出。
八、其它眷村改建之支出。
第6条 本基金设国军老旧眷村改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部副部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部总政治作战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常务次长、战略规划司司长、资源司司长、法制司司长、主计局局长、军备局局长、总政治作战局副局长,及内政部、财政部、行政院秘书处、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等机关代表组成。
本会依会务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得邀请直辖市、县(市)政府、专家学者代表列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
第8条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置执行长一人,由本部总政治作战局副局长兼任,副执行长二至三人,由本部相关单位或其它相关机关人员派兼,并设综合企划组、监察组、主计组、营建管理及工程规划组、不动产管理组等作业单位,所需人员,由本部调派之。
第9条 本会委员及调兼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部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第10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0-1条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