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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房政办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6-10

执行日期:2004-6-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日

房山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安全控制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和求真务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大力提高我区食品安全控制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把整治与建设、打劣与扶优有机结合起来,下移监管重心,强化乡镇政府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重点。以猪肉、蔬菜、牛羊肉、禽类、水产品、熟肉制品、乳品及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饮用桶装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水果、食盐、散装白酒为重点品种;以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为重点对象,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重点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主要目标。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执法监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具体目标为:蔬菜农药残留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肉制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2个百分点;10大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达到90%以上;实现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大中型市场、超市进货索证索票率达90%以上,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设立安全食用农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专营区或专营柜台;列入卫生部确定的重点地区中的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得到全面遏制;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整治食品源头污染。农业、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种植业产品中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禁用有机磷农药、畜产品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等药物残留超标的整治。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对种子、农药、化肥、动物疫苗等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无证无照、掺杂使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顿。

  (二)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标准化基地的建设和监管,扩大安全食用农产品基地规模,加强基地环境污染监控,对基地实施不定期抽查和动态管理。卫生、质监、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利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行为的整治。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0类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频率,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商业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农业、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查处利用自有房屋和出租房屋从事无证照生产加工、私屠滥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食品流通环节。工商、卫生、商业等部门要督促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食品购销合同。对在市场抽检中发现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要坚决清出市场,责令经营者立即追回,及时消除隐患,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销售场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加大不合格食品的市场退出力度,探索实施按批次、按产品和按产区下架退出制度。认真落实鲜肉销售“场厂挂钩”、畜禽产品冷藏运输、蔬菜销售“场地挂钩”、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有效管理方法,探索实施蔬菜批发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部门要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净化食盐市场。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加工、贮存和经销散装白酒行为的监控。城管部门要加大对街头食品摊点、烧烤的整治力度,依法从严规范。

  (四)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整治食品消费环节。卫生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出经认定的A、B、C、D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挂牌。卫生部门会同教育、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和中小型餐饮企业加强检查,认真查找可能引发食物中毒事故的隐患,严防食品污染。

  (五)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和乳制品。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对我区儿童食品、乳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数。未经审批和注册从事儿童食品、乳制品生产加工的要坚决取缔。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儿童食品企业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要坚决清出市场。严格审查有关生产企业的执行标准,加大对儿童食品、乳制品库存原辅料、半成品的检查和对成品的监督抽查力度。

  (六)强化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整治。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对合法的包装标识印制企业要加大其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的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印刷点从事印刷活动的,要坚决取缔,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七)严格审查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卫生、质监、工商部门要对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认真落实对经济户口的辖区管理制度,严格食品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查。对未在原址经营或擅自变更注册地址的食品生产企业要依法限期改正,从严规范;对只注册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将部分涉及食品安全的原属后置审批项目调整为前置。

  (八)依法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犯罪的食品案件,应当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移送,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对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要严肃处理。各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建立起联合查处、联合打击的机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大案要案,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九)深入推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要积极推动诚信企业、无假冒商品示范场(店)等创建活动。要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区分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等不同情况,并将不合格食品及时录入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部门和周边省市的打假制劣联动机制和信息交流通报制度,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寸步难行。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引导、监督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四、组织领导和监管责任

  (一)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专项整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

  由常务副区长陈永任组长、副区长李惠英任副组长、区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房山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房山工商分局。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动植物疫病的监督管理。

  2.质监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监督生产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和被许可的食品生产单位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情况。

  3.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资格、食源性疾患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管理。

  4.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座商。

  5.商业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和食盐加工、销售行业的监督管理。

  6.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和监督执法。

  7.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游商。

  8.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幼儿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9.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10.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自有房屋和出租房屋从事无证照生产加工、私屠滥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11.公安部门负责大要案的查处和协助各部门的执法工作。

  12.广电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

  13.监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监察工作。

  14.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15.文化部门负责组织对包装标识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16.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6月底前)。召开房山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各自的专项整治方案,并于2004年6月20日前将本乡镇、本部门和本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7月1日至12月底)。各乡镇、各部门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针对我区实际,开展联合整治工作。各乡镇和各成员单位要在每月的1日和15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年底至2005年春节前)。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食品安全协调监督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强化食品安全部门和属地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乡镇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特别是良乡、城关、长阳等地区,要结合当前制售假冒伪劣窝点较为突出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整治方案,搞好整治工作。

  (二)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认真贯彻《若干意见》,落实食品安全监督协调的各项基本制度。探索完善各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机制。坚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我区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加强对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对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地区及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房山电视台、房山报等新闻媒体要进行跟踪报导,及时进行披露曝光。消费者举报的重大案件线索和国家有关部委、市、区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要予以挂帐督办。

  (三)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调动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区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食品放心工程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附件:房山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陈 永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李惠英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华鑫 房山工商分局局长

      赵永祥 区农委主任

      游 勇 区质监局局长

      张建国 区卫生局局长

      曹长安 房山药监分局常务副局长

      朱仕生 区商委主任

      隗和路 区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

      郭志族 区教委主任

      段维鹏 区建委主任

      张国胜 区安监局局长

      孙 钫 房山公安分局局长

      任振秋 区国土房管局局长

      杨玉香 区监察局局长

      孙 泽 区广电中心主任

      刘亚军 区文委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房山工商分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王华鑫(兼)

  副 主 任:李力君 房山工商分局副局长

  成   员:张俊清 房山工商分局消保科科长

        李俊春 房山工商分局市场科科长

        王玉红 房山工商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联系人:张俊清  柴宏

  联系电话:6936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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