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盘锦市发展乡镇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盘锦市发展乡镇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盘政办发[2003]64号
发布日期:2003-7-22
执行日期:2003-7-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发展乡镇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盘锦市发展乡镇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发展乡镇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1.坚持基础性、示范性和引导性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速乡镇企业的发展。
2.坚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示范作用,加速农村民营经济的发展,为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奠定基础。
3.坚持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为重点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投入,促进农民增收和县乡财政收入增长。
4.坚持县、乡财政配套投入的原则,县、乡财政应配套而未配套的,市级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对农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企业、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的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优先重点扶持。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生产、经营的实体;
2.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明显的产业优势;
4.具有产品优势和市场竞争力;
5.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
6.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企业贷款利息的补贴,也可用于科技创新和市场开发等方面的补助,以及用于为发展乡镇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四条 申报、审批和拨付
1.申报。由各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估论证并形成申报材料,报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2.审批。由市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领导,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企业予以审批。
3.拨付。市财政部门对审批同意的企业,按进度拨款。所拨款项要采取专户拨款、县级报帐或国库直拨的方式拨款。
第五条 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截留、挤占和挪用;县、乡财政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假配套、少配套和不配套;是否以假贷款骗取贷款利息的补贴;是否以假投入套取财政补助。对存在上述问题和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除如数追回资金外,3年内取消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该企业律师业务涉及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企业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企业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