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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4]444号

发布日期:2004-7-2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和驻华新闻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和扣缴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征收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征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