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失效
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1995]44号
发布日期:1995-3-7
执行日期:1995-3-7
生效日期:2000-8-17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着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和运营,粮棉油优惠贷款业务已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部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属于政策性优惠贷款,仍实行优惠利率,其利差损失由农业发展银行与财政部统一核算。鉴于此,从1994年12月21日开始,人民银行不再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实行利差补贴。贷款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贷款法律服务的律师,该贷款律师业务涉及贷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贷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贷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贷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