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管公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管公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鄂州政办发[2003]98号
发布日期:2003-9-26
执行日期:2003-9-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住房新旧体制转换,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房产管理局所经营和管理的直管公房,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售范围和购房对象
(一)市房产管理局所经营和管理的直管公房,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负责面向社会出售。但房屋产权不明、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有历史纪念意义以及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直管公房除外。
(二)属统建房的可以出售给原统建单位,也可以出售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原统建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购买直管公房。已合法租用直管公房的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出售价格和面积计算
(一)直管公房的出售价格应根据房屋的用途、结构、地段、朝向、层次、装修标准、成新等因素增减调节。具体售价由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确定。
(二)出售直管公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包括实用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具体面积以市房地产面积测量中心测量结果为准。
三、出售的方法和步骤
(一)出售方法
1、直管公房全部按照市场评估价格,面向社会公开出售。对军烈属、孤寡、残疾人等特困户及享受低保的居民,在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的基础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货币化补贴。
2、购房户可以一次性付清房款,也可以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房户交付房款时,可用本户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超面积押金抵交。
(二)出售步骤
市房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出售管理的主管机关,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为具体承办单位。公房出售实行申请审批制。凡申请购买直管公房的居民,必须填报《直管公房购买申请表》,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签订直管公房出售合同,缴纳购房款。
四、资金管理
直管公房出售收入由市房产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设立资金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五、相关配套政策及规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出售的直管公房,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参照重点国有企业“两改”规定执行。购房户首次购买直管公房,免征契税。出售过程中,评估费、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等各项收费均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二)未出售的直管公有住房,全部实行成本租金,成本租金平均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并根据房屋结构依次调整。特困户及军烈属等租户的租金调增部分减半计收。市物价、房产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调租办法。
(三)直管公房出售后,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直管公房出售后,购房户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六、其它
(一)本通知中涉及的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房产、物价、地税和其它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直管公房出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认真执行本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房出售工作。
(二)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直管公房出售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通知和相关规定,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住房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住房法律服务的律师,该住房律师业务涉及住房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住房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住房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住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