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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在港设立交通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

温州平阳律师关于同意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在港设立交通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

关于同意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在港设立交通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文单位:证监会

文  号:证监机构字[1999]25号

发布日期:1999-3-27

执行日期:1999-3-27

交通银行:

  你行《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在港成立交通证券有限公司的请示》(交银〔1998〕121号)及交银海外〔1999〕9号和1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所属香港分行通过交通银行(代理人)有限公司和预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港设立交通证券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500万港币,所需资金由你行所属香港分行用自有资金解决,不从境内调拨;该公司外派人员编制为2人。

  三、经审核,张小卫符合任交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资格。

  四、请你行根据《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9号)的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文件。

证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证券律师业务涉及证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证券有关的证券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证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证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