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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杭劳社医[2003]120号

发布日期:2003-5-22

执行日期:2003-5-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3]15号),结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在防治“非典”期间,对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宾馆、饭店、旅游、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并要求缓缴的参保单位,可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申请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缓缴。持经批准同意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到主管地税征管局办理缓缴手续,主管地税征管局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申请表》予以缓缴。

  2、批准缓缴期最长为三个月,缓缴期间不计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及时足额补缴。

  3、缓缴期间保留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本通知实施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期满视情另定。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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